学校党委、行政于5月16日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师院党发〔2023〕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制订情况以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全面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全过程管理,根据省、市加强统筹管理提升发文质效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师院党发〔2023〕1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对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修订与废止等全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建立发文立项制度
职能部门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报送半年度立项申请。党委、校长办公室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学校半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送审议机构批准后执行。未经立项的文件,原则上不予制发。
(二)规范征求意见环节
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文件须面向全校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必要的还可以举行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师生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须规范填写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对采纳、吸收情况进行说明。涉众型重大敏感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时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三)细化前置审核要求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结束后,应经起草单位部(处)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并附起草说明报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送审稿的制定背景、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等。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党委、校长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拟定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分管校领导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提交审议机构审议。
(四)开展执行情况检查
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不力的需整改,检查和整改结果将作为文件修订、废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年度考核评优的参考依据。
(五)完善备案审查工作
二级单位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在制定后30天内向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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