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行政于7月27日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师院发〔2023〕54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文件制定情况以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为更好适应学校继续教育发展需要,切实保障毕业生合法权益,减少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位授予工作,对我校原《细则》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习借鉴国内其他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征求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意见并结合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四章,由总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和其他事项组成。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规范原文件中的相关表述,使表意更清晰。
在总则中增加“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办公室指导下,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二是根据以往学士学位评定及授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明确了相关细节规定。
在第二章中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修订了六处:
1.参照省内其他高校做法,学位课程增加了外语(含二外),补考课程由3门放宽至4门。
2.2022年开始我校纳入教育部毕业论文抽检,缓冲期结束后可能会要求所有专业必须撰写毕业论文,因此对医学类各专业预留一定的政策变动调整空间。
3.考虑到毕业论文抽检的质量要求,需要实施校、院、系(校外教学点)三级质量把控,增加了论文评阅环节,将论文指导成绩修改为论文总评成绩。
4.参照其他高校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要求和做法,借鉴本校全日制目前也没有设置外语等级要求,适当扩大了学位英语替代认定的范围。
5.参照本校全日制做法,对除外语外的一门学位课未达到70分以上的,增加了补救条件。
6.取消了延后一年补授学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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