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行政于9月19日印发《学生补充门诊医疗待遇的若干规定》(湖师院发〔2023〕57号),现就文件制定情况以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医保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提升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减轻患病学生和家庭的经济负担,特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及调整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2023年吴兴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三条,分别对学生享受学校的学生补充门诊医疗待遇的前提条件,具体内容和不能享受学校补充门诊医疗待遇的情况提供了制度规范。
(一)明确学生享受学校补充门诊医疗待遇的前提条件。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参加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学校的学生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二)明确学生不能享受学校补充门诊医疗待遇的情况。参保学生按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医疗待遇,学校不再报销属于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三)明确学生享受学校补充门诊医疗待遇的具体内容。
1.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超过当年度的湖州市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结算额度后,可享受学校的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1)在校门诊部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学校的50%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2)在湖州市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户籍所在地的定点医院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学校的30%补充门诊报销待遇。
2. 学校补充门诊医疗待遇按居民医保的各项有关规定管理,实行先扣除本人自理、自负部分,再按有关规定结算或报销的原则。
3.本校参保学生享受的学校补充门诊医疗待遇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含门诊及报销),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不予结报。
4. 退学的学生自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学校的补充门诊医疗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暂停学校的补充门诊医疗待遇;毕业生自毕业离校之日起不再享受学校的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5.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婚姻法、计划生育规定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学校的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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