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于2024年6月28日印发《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湖师院党发〔2024〕21号),现就文件修订情况以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确保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学校文件、会议要求等得到迅速部署、全面落实和及时办结,逐步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修订依据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三码必今晚必中码三码一章程》(湖师院党发〔2021〕25号)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五条,对督查工作形式、工作范围、督查工作程序、督查工作的纪律与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明确督查工作定义。督查工作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学校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反映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督查事项,确保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二)新增督查工作形式及督查时限要求。
第六条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
第九条 督查时限要求。(一)督查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对未有具体办结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复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报相关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三)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定期将办理进展情况向党委、校长办公室反馈。
(三)规范督查工作程序。第八条增加督查系统的催办形式;督查工作程序增加检查、整改有关督查工作程序。
1.检查。党委、校长办公室可结合实际需要,对督查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和复核,确保问题妥善解决、工作真正落实。
2.整改。党委、校长办公室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加强协调、回访调研,督促承办单位列出整改清单,落实整改内容。
(四)新增督查工作的保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承办单位与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当相互配合,协同推进督查事项高效完成;对不宜公开的督查事项,党委、校长办公室、承办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学校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五)细化督查工作责任。明确督查工作完成情况将与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挂钩,工作执行不力、消极倦怠的,在年度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 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职,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对决策执行不力、督查工作不力,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不认真整改发现问题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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