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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党委、校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9-29

  学校于2024年9月9日印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24〕5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完善我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的临时性经济困难,特修订本办法。

  二、修订依据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及条件、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利率、贴息及期限、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做出了规范的要求。

  (一)明确学生助学贷款类别。

  第一章第二条 按照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并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明确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申请时间、审批程序等。

  第三章第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一般为国家开发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如实提供贷款相关信息及材料。

  第三章第六条 申请时间和审批程序。

  申请时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时间为每年6-11月初。

  审批程序:1.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2.学生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证明提交所在学院,各学院将证明材料汇总后,本专科生贷款证明材料报送学生处,研究生贷款证明材料报送研究生院;3.学生处、研究生院分别为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4.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级金融机构逐级审核贷款;5.贷款发放后,国家开发银行将在生源地贷款系统中通报相关信息,学生处汇总生源地贷款学生放款信息通报到计划财务处和二级学院,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不同方式告知借款学生。

  (三)明确校园地助学贷款对象、申请时间及申请材料、审批程序、贷款发放等。

  第三章第八条 申请对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是申请贷款学年的资助对象,通过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第九条 申请时间及申请材料: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新贷和续贷两种。2.新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资助对象,须在新学年10月末,按要求如实提供贷款信息并递交以下申请材料至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三章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1.经办银行将贷款转至学校账户,学校收到贷款后,由计划财务处通知学生处、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提供贷款对应的学生名单,计划财务处据此进行学费、住宿费冲抵并开具票据,冲抵后的剩余款项退还学生。2.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由学生本人另行筹集缴纳。

  (四)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

  第四章第十二条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