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行政于2025年2月3日印发《全日制本科生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湖师院发〔2025〕22号),现就文件修订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规范辅修工作流程,对我校《辅修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双学科”复合型高中教师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三、修订内容
《全日制本科生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由总则、辅修专业设置与备案、报名条件与工作程序、教学管理、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附则六章组成,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增加第二章辅修专业设置与备案的具体规定。我校开设的辅修专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2.已有两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3.专业师资数量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辅修专业教学要求。各学院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提出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设置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学校于招生前一年12月底前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二)增加第五章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规定,明确辅修毕业资格及辅修学位的授予条件。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辅修专业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历证书。
符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规定学分,且完成辅修专业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成绩合格”条件者,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学生取得主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但尚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时,可书面提出延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的申请,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对未提出延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申请的学生,学校授予其主修学士学位时自动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的,由学校出具写实性辅修学习证明,不再延长辅修专业修读时间。
(三)第四章将“学籍管理”修改为“教学管理”,辅修工作管理内容更全面。除原有规定外,进一步明确开办辅修专业的工作内容,即“将辅修专业纳入正常教学管理范围,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严格按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负责教学过程组织实施,包括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安排、教学质量监控、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教学档案归档等”。
明确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习过程中,如出现“主修专业累计有两门不及格课程;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无法按时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任务”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辅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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